1 、实验室认可初次认可
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CNAS 秘书处应向申请人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文件。
1.2 实验室认可正式申请
1.2.1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1.2.3在资料审查、走访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不做咨询。
1.2.4当申请人申请进行检测、校准或其他能力的认可,必须提供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比对计划或测量审核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证明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表现满意,CNAS 方予以受理。
1.3 实验室认可评审准备
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和非歧视性的原则指定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
应给予调整。
1.3.2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认为需要时,可与申请人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进行核实或做进一步了解,不做咨询,但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的预评审报告。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1.3.3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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