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实验室认可评定
1.5.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资料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如能力验证、投诉、争议等)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CNAS-GL01:2006 第 8 页 共 13 页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6 年07 月01 实施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1.5.2经评定后,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1.6 批准发证
1.1 CNAS 向获准认可机构颁发有CNAS 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和认可标识章,阐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 年。
1.2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获得认可的机构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2 、实验室认可、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2.1 扩大认可范围
2.1.1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2.1.2 CNAS 根据情况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似,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对于原认可范围中的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可以进行资料审查后直接批准。
2.1.3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2.1.4适宜时,CNAS 可要求提出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有关获准认可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以验证其申请扩大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2.2 实验室认可缩小认可范围
2.2.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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