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准认可机构发生如本指南5.1.1 条所述变化、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或CNAS 认为有必要时、或需对投诉进行调查、或有迹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时,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CNAS-GL01:2006 第 10 页共 13 页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6 年07 月01 实施的访问。不定期监督评审的程序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
4 、实验室认可复评审
4.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5 年)到期前6 个月向CNAS 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 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4.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复评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5、 实验室认可的变更
5.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处理
5.1.1变更通知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机构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d) 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5.1.2实验室认可变更的处理
CNAS 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
b) 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5.2 实验室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5.2.1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 通过CNAS 网站、发电子邮件、发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人,详细说明CNAS-GL01:2006 第 11 页共 13 页 2006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6 年07 月01 实施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5/6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