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在某些检测、校准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2.2.2缩小认可范围的建议由CNAS 秘书处提出,经评定委员会评定或秘书长经CNAS 主任授权作出认可决定。秘书处办理相应手续。
3 、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体系。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类型:
a) 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
b) 审查获准认可机构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 要求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 监视获准认可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3.1 实验室认可定期监督评审
3.1.1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 个月内,接受CNAS 安排的第一次定期监督评审,以后每隔18 个月、12 个月应接受第二、第三次定期监督评审。每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的一部分,以及认可要求的部分内容。在认可有效期内的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获准认可机构被认可的全部领域和CNAS 的全部认可要求。对多地点的已认可机构,每次监督覆盖所有地点。
3.1.2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不符合,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组长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3.1.3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监督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等。
3.1.4获准认可机构的扩项评审应尽可能与定期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3.1.5获准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得认可后,每2 年必须至少开展一项能力验证计划。
3.2 实验室认可不定期监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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