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证企业将申请材料交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齐全、合法有效并确认企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后,报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效期为半年的《受理通知书》。
2、审查
企业申请受理后,按《实施细则》分工要求,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个月内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申证企业应在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国家审查部。( 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审查部组织审查和封样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合格企业材料汇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3、重申
申证企业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整改2个月后,重新申请、交费。
4、补证
补证产品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需附被处罚通知和处罚缴款发票复印件;补证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