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时,CNAS 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1.4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
1.4.2在对申请人的检测、校准、检查或其他能力进行现场评审时,应参考、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安排测量审核。CNAS 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对参加了CNAS 及其承认的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且结果满意的机构,在CNAS 的各类评审中可适当地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但在国家有明确规定、专业上有特定要求、CNAS-GL01:2006 第 7 页共 13 页 2006 年06 月01 日发布 2006 年07 月01 实施客户有投诉、发生了质量事故或人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除外。
1.4.3评审组还要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机构义务,以及带认可标志检测、校准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1.4.4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 应及时报告CNAS。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8.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4.5现场评审结论分:符合、基本符合(需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不符合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
1.4.6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被评审方。
1.4.7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监督、复评审的,在一或二个月内完成,提交给评审组。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