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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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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 

  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 

  8.5信息公开 

  8.5.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i)注册号 

  (i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ii)认证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 

  (iv)认证选项 

  (v)生产国家、地区 

  (vi)认证范围;产品 

  (vii)认证机构名称 

  (vi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ix)证书有效期 

  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邮箱。

 

       (ii)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iii)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iv) 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 

  (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vi)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 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i)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ii) 检查员/审核员名字。 

  图2 认证流程图 

  8.6 分包方的控制 

  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 

  8.6.2 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6.3 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制裁方式有: 告诫、暂停和撤销。 

 

 

 9.2.1 告诫 

  9.2.1.1 处罚 

  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 

  9.2.1.2 时限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处罚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2 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9.2.2.4.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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