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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范围 

  10.1.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 申诉和投诉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2.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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