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环节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检查有机产品标识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有机标识的情况;二是查阅企业销售证复印件,核对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是否一致,有机产品贸易过程中产品可靠、数量可控、全程追溯。
(四)对管理体系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场所位置图是否准确,标注内容是否全面;二是管理手册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建立有机标识管理制度、可追溯与召回体系、内部检查制度、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持续改进体系等;三是操作规程制定是否详细、明确,各种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四是记录是否清晰准确,能够为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
三、行动安排
(一)准备学习阶段(4月17日~4月20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深入研究省局工作部署,明确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同时,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版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有机产品》(GB/T19630-2011)等法规和标准的学习,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强化依法行政。在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执行。
(二)检查行动阶段(4月21日~9月15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对名单内企业全面检查,对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识、证书的情况以及获证企业、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同时上报省局。在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9月20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在体现检查成果的同时,要详细阐述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有对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考或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材料的汇总上报。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各级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落实经费保障。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质监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按照三个阶段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上报落实情况。行动期间,省局将对各地实施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开展不到位,以及瞒报、不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将予通报。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