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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a) 同意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 发证与公布
5.1.6.1 CNAS 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通知书和认可标识章,列明批准的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 年。
5.1.6.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及其被认可范围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CNAS 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要求安排评审。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要求。
5.2.1.4 对于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实验室,申请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时相同。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5.2.2.2 根据不同情况,由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其他授权人员批准缩小其认可范围。
5.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能够及时实施纳入质量体系。所有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 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撤销认可。
监督包括现场监督评审和其他监督活动,如: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就认可覆盖的范围所做的声明;
c)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
d)监督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 个月内接受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多地点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应覆盖所有地点。
5.3.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计划,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现场评审费等,由被评审方承担。
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


5.3.1.4 获准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在获得认可后,每2 年必须至少开展一项能力验证计划。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如本规则5.5.1.1 条所述变化、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或CNAS认为需要对投诉、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时,CNAS 秘书处可随时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不定期的访问。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向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并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5.4.2 复评审的其他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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