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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准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
5.1.2.1 申请人应按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 新的认可领域,CNAS 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 的相关要求等。
5.1.2.3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 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至少参加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或比对计划,且获得满意结果的证明,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人不能在3 个月内接受评审,则应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5.1.3 评审准备
5.1.3.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如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


如经证实评审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组。
5.1.3.2 秘书处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征得申请人同意,可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应避免任何咨询活动。在申请人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主要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5.1.3.3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评审计划,报CNAS 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5.1.3.4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4 评审
5.1.4.1 文件评审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
5.1.4.2 现场评审
5.1.4.2.1 评审组依据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5.1.4.2.2 现场评审时,应充分考虑和利用申请人参与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及结果,必要时应安排测量审核。CNAS 将把申请人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作为是否给予认可的重要依据。
5.1.4.2.3 评审组要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 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标准,检测、校准方法及检测、校准程序,能对检测、校准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熟悉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认可要求;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检测、校准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5.1.4.2.4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7.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AN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4.2.5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5.1.4.2.6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通常在3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评审费。
5.1.4.2.7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 秘书处。
5.1.5 认可评定
5.1.5.1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决定。评定结果可以是以下四种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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