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确保有机产品在欧盟境内的自由行动。
第13章和第14章进一步规定了行政管理和实施措施。
第15章和第16章规定了该法规和实施日期和有效条件。
附录一:概要介绍了几十年以来有机农场主协会制定的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
附录二: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列出允许使用的肥料;第二部分为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物质。未列明的即为禁使用的物质。
附录三:规定了对农场、加工和包装单位、进口公司的监控程度,旨在建立各级永久和有效的监控系统,以防止伪劣假冒现象的发生。
第一个监控环节是描述生产单位,用联合会图加以说明农场面积、区位划分,或加工厂是否铺了地板。第一次检查时,要将生产企业的现状加以汇总,由认证机构明确指出采取何种措施才能符合法规要求。
对以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进出货时要分别登记。最重要的监控环节是明确有机产品的产地及标识,主要包括:生产商名称、产地和认证机构。由于多数加工、包装和进口公司不仅涉及有机产品,也涉及普通产品,因此必须注意,要在各个环节将有机和非有机产品相区分。
另一个重要的监控环节是反复检测投入产出比,以确保有机产品的可信程度。最后一个环节必须检查标签,即实际西文和成份是否与标明的相符。配料的产地是否有附录6中的说明。每次检查后都要求写报告,并说明需要进行何种改进,并由监控单位认可的代表签名,由农场或公司支付检查费用。如果间断检查,应予以处罚,处罚措施从书面警告直到临时或永久性禁止销售有机产品。
1、团体监控
由于第三国的地理、社会、行政和政治环境往往与欧洲的不同,有可能采用特别的程度,因此团体监控,对由小型农场主组成的大集团的检查和对野生植物的检查在有机认证,特别是在对新兴国家的有机产品认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野生植物有机认证条件
如果产品除收获以外,没有施加任何人工影响的野生植物,可认证为有机产品。
野生植物检查和认证的步骤为:
--确定位置/区域/地区;
--确定年收获量(可有少许出入),要确保不会由于过度开采而破坏生态环境;
--有机产品中间商和采集者名单,其中采集者名单中要列明:产品名称、地点、出售者、面积、树木编号、数量、日期并有出售者签字。
--庭院、果园和独株树木如要获认证,至少三年不得使用过化肥、杀虫剂、杀(真)菌剂或除草剂或其它类似物质。
--树木离主要道路或其它污染源至少50米。邻近有使用化肥的普通农作物,不得授予有机证书。邻近市区的果园应考虑大气污染因素。
水果从运抵仓库时起,经加工直到最终包装时,都必须与非有机水果严格地分开,以防混淆。
有机产品的信息必须完整及时更新,并分别标明出入货量、产地和客刻名单。
附录六:是作为特别法规(No.207/93)主要附加三部分:
1、允许使用的非农产配料物质,如防腐和抗氧化剂等;
2、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加工剂);
3、(普通的)农产品配料(在70%和95%类别中);
如果某些农产品或某种预处理方法和配料,目前还不具备有机的形式,那行讲明情况后允许以普通产品替代,但应不超过5%(对有机含量为70%的产品的要求也一样。上述名单及时更新比较困难,即使已有大量有机产品的情况下,也可能仍列在名单上,如可可、大枣、芒果等)。
有关有机食品的相关规定可从欧盟或IFOAM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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