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简称产品审查部,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6)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8)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品审查部是产品审查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范围和相关要求承担检验任务。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
1、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负责对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核查人员、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的逐步理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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