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官方网站
全站搜索:
咨询电话:18604319000 0431-88938849
网站首页 走进埃索 新闻中心 成功案例 业务导航 认证培训 会员专区 联系我们
走进埃索
业务导航

ISO 9000

ISO 14000

ISO 45001

ISO 22000

IATF 16949

ISO 13485

ISO 50001

ISO 27000

ISO 20000

GB/T 50430

CCC认证

CE认证

FDA认证

UL认证

GAP认证

JGB 9000

HSE认证

IRIS认证

十环认证

API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QS食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生产许可证

实验室认可认证

其他认证

认证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CE认证 > 认证介绍
认证介绍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 

收费通知。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使用ce标志需经过的合法程序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联系我们
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22号 吉林省科技厅
   (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楼
电话:0431-88938895
手机:18604319000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手机网站二维码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微信平台二维码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 1024*768及以上分辨率显示器 吉ICP备110053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