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 经营方案应包括并采取与预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方案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措施。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与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10.1 应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的经营目的,包括天然林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并且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促进天然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天然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野生动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的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强其经济、生态及社会的稳定性。这种多样性可能包括景观中经营单位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物种的数量及遗传成分、龄级及结构。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更好时才可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死亡率,或病虫害爆发以及不利的生态影响。
10.5 要在整个森林经营范围内保留一定的面积(与造林地的规模相适应,面积的大小可根据当地标准来确定),以恢复天然林覆盖率。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技术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都不应造成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病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病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预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原则8、原则6和原则4中提出的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生态和社会影响(如天然更新,对水资源及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生态上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生态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生态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特别重视人工林征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当地人所有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认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对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认证机构也许会允许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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